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渭南市生态环境局

来源: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:2023-01-10 16:02

机构职能

(一)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。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、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,在中省政策框架内,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、规划并组织实施,起草法规规章草案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监督实施市内重点区域、流域、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。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。

(二)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。牵头协调全市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,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较大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、预警工作。牵头指导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,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、流域环境污染纠纷,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、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

(三)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。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、排污许可制度,确定全市大气、水环境等纳污能力,分解落实总量控制指标,监督检查污染物总量控制、减排任务完成情况,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。

(四)负责规划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,提出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,依法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。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。

(五)负责全市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。制定全市大气、水、土壤、噪声、光、固体废物(危险废物)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目标、方案和管理制度,并监督实施。监督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、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。落实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。

(六)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。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,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、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。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。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、湿地生态环境保护、荒漠化防治等工作。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,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,牵头生物物种(含遗传资源)工作,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,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。

(七)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。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、规划和标准;贯彻执行省级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、政府规章和有关标准。牵头全市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,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,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。监督管理全市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,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、电磁辐射、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;对全市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。

(八)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。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、发展规划、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,依法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、规划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。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。

(九)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。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、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,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,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、温室气体减排监测、应急监测,配合做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。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、预警预测;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,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。

(十)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。贯彻执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、规划和政策;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。

(十一)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。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,依法查处全市生态环境违法问题。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。依据法律法规和权限,负责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。

(十二)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,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,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。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,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。

(十三)全面落实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行动各项计划,构建政府为主导、企业为主体、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,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,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,保障国家生态安全,建设美丽渭南。

(十四)配合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,研究提出我市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,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全市的履约工作,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。

(十五)依据市政府公布的部门“权责清单”,依法行使行政职权,承担行政职责。

(十六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内设机构

(一)办公室。负责机关日常运转、公文传递、分解督办工作任务的落实;组织起草重要文件,承担相关文件、文献、公报的审核工作;组织协调各类会议,审核指导专业性会议方案;牵头负责全面深化改革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,承担保密、安全、投诉举报、政务公开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。负责人:侯向军;联系电话:2158361。

(二)人事科。牵头负责全系统行政体制改革,管理机构编制、组织协调职能转变等工作;负责科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,组织人才招录、培养、选拔等工作;牵头协调落实“三项机制”,承担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科级干部年度考核,干部职工效能考核;负责干部职工劳动工资改革以及审核、申报工作;负责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职称评定聘任;负责全系统人事规划、人员调训培训;指导全系统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。负责人:李涛;联系电话:2158359。

(三)财务审计科。负责规划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,提出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,依法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;承担项目资金规划编制和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申报、拨付及监督管理;承担全系统财务预算、财务管理以及干部职工工资、津补贴的发放和扣除。监督管理全系统固定资产,承担财务审计、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等工作。负责人:秦勇;联系电话:2158352。

(三)综合法规科。负责生态环境领域“放管服”改革,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、规章等基本制度,监督生态环境政策、规划和法规规章的执行;拟订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,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;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,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信息调度、统计,起草撰写综合性业务工作总结。负责相关法规规章释疑,组织开展行政复议、行政应诉、国家赔偿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,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;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协调工作;组织协调各级人大、政协等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。负责人:王鹏;联系电话:2158375。

(五)总量控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科(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)。组织测算并确定全市重点区域、流域的环境容量;拟订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;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,监督检查和考核全市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。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“三线一单”,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;组织开展全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,按权限组织审查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,指导派出机构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“三同时”制度。负责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。负责人:习黎东;联系电话:2158367。

(六)自然生态保护科。负责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和工作方案,牵头全市生态状况评估和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;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、生态破坏修复和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;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、湿地生态环境保护、荒漠化防治等工作;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,参与指导生态保护补偿,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;指导生态示范创建、开展农村面源污染调查和评估,组织协调农村面源污染治理;监督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;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,协调生态环境科技的开发应用和科普工作。负责人:袁亚萍;联系电话:2158535。

(七)大气环境科(机动车尾气管理科)。贯彻落实中省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决策部署,拟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、规划和工作方案;牵头负责大气污染成因研判,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,监督指导大气面源污染防治,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与集中整治。组织实施机动车尾气管理相关政策,协调执法检查和老旧机动车淘汰等工作。承担全市噪声、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。负责人:李季;联系电话:2158341。

(八)水生态环境科。拟订实施水生态环境政策、规划和工作方案,建立全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管理制度;拟订实施全市水功能区划并进行监督管理;管控水污染源排放和入河排污口设置,组织实施辖区内区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和水污染生态补偿;牵头负责地下水水质监测、调查、评价,预防和治理地下水污染;拟订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划、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并实施监督管理;监督指导农业、农村水污染防治。负责人:焦宝君;联系电话:2158369。

(九)土壤固废与辐射管理科。拟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和工作方案,建立并实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考核评估制度,监督指导农业面源土污染防治。拟订实施固体废物(危险废物)污染防治政策、规划和工作方案并统一实施监督管理。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、规划和标准;牵头全市核安全协调机制有关工作,协调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;监督管理全市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,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、电磁辐射、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;对全市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。负责人:李晓军;联系电话:2158583。

(十)生态环境监测科(应急管理办公室)。拟订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工作方案,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;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信息化管理工作;负责生态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;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;协助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。负责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。负责人:李争乐;联系电话:2158365。

(十一)党群办公室。负责全系统党的政治思想、基层组织、作风纪律和工作制度建设。承担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,开展主题党建活动;承担全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有关工作,负责党风廉政和惩防体系建设,拟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;受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、控告和申诉;牵头组织“七一”、国庆等重大节日的庆祝宣传活动等。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,安排协调对外宣传等工作。领导全系统工会、共青团、妇工委和青年等群众组织;负责统一战线工作,承担精神文明和各类创建活动。负责人:王明林;联系电话:2158362。

机构领导

王小奇(局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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